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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公证费收取标准
收取标准如下:
房屋价值五十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如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取0.2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2%;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部分,收取0.15%;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取0.1%;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取0.05%;一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屋买卖公证怎么收费
关于房屋买卖公证处公证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房地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者,按照0.3%的比例进行收费,但实际收费低于二百元时则按照二百元计收;对于价值介于五百万元与一千万元之间的房产,收费比例为0.25%;而总价超过一千万元乃至上达到两千万元的房产,其收费标准为0.2%;同样价值在两千万元及以上并达五千万元的房产,其收费比列为0.15%;至于价值超过五千万元同时又位于一亿以内的房产,所收取的费用将为0.05%。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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