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投标保证金交了没去投标会退吗
在交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未能成功参与投标但选择放弃的情况下,该等保证金将得以全额退回。诚然,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投标者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参与竞标而设立的。在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之后,如未能实际参与投标、未能成为最终中标者或者并未出现违反投标程序的行为时,该笔保证金应予以全部退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表示,倘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此项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不应超出招标项目估算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同时,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严格遵循投标有效期所设定的时间界限。对于那些必须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的项目,投标单位如需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则其资金来源应优先选择从自身的基本账号予以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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