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赔偿的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建筑工地内工伤的赔偿规定:
1.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受害者,其一次性的残疾补偿金额将参考其伤残等级,从21个月到27个月之间进行支付;在今后的生活中,每月将可以领取到占自身工资75%到90%比例的残疾人补贴。
2.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程度的受害者,其一次性的残疾补偿金额将参考其伤残等级,从16个月到18个月之间进行支付;在今后的生活中,每月将可以领取到占自身工资60%到70%比例的残疾人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当员工因公殉职时,其直接血亲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丧葬补贴金、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具体而言:1.丧葬补贴金应当为六个月的上一年度本市/域内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水平;2.亲属抚恤金则需按该员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在因公殉职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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