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债人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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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款不还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比如出借金额,已还款数额等。
起诉欠债人要什么证据

一、起诉欠债人要什么证据

欠款不还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比如出借金额,已还款数额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起诉欠债人要打官司

在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如打官司)进行追讨债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

首先,权利主张方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亦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判定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能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倘若债务人坚持拒绝执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则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念申请,借助司法力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相应财产,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重大债务纠纷时,采取法律措施(通常是指参加正式的诉讼程序,即打官司)往往是必要且必要的。而且,面对债务人不愿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债权人也具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天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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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债人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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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债人要什么证据
一、证明双方存在这个借贷关系的借条和借贷的合同。二、证明这个借贷合同的这个约定的金额已经发生的凭证,如银行的流水,微信的转账,支付宝的转账的凭证,还有收条,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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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怎样收集债务企业逃债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怎样收集债务企业逃债的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收集债务企业逃债的证据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企业,在诉讼中将该债务企业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 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企业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企业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企业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相关知识:企业逃债的危害

一、企业逃债严重损害丁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都受到法肇保护,而逃债的结果将使债权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并实现其债权利益。尤其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报难得到保障。

二、企业逃债严重影响了商品交易的安全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流转戈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是市场经济的心脏部分,债权实现出现危机引发的不仅是市场信用危机,而且会导致金融危机。因为,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目前我国也处于这一阶段),而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可能随之切断。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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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权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债务债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债务债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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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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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起诉要哪些证据
1、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2、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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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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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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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死亡债哪个来还?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人死亡债哪个来还?有什么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人死亡导致其遗产的分割,生前所欠债务不会因此而灭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知,就算欠债人死亡,其所欠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债权人可以依借据凭证向遗产继承人要求偿还,但是不可超过遗产部分或所欠债务的数额。
二、欠债人死亡欠款由谁来还
对欠债人死后债务的偿还,应当根据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性质来区分。
(一)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所以虽然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
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需要指出的是,赌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赌债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二)遗产已经被分割但还未清偿债务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遗产的分割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根据这三种遗产的处理方式,对债务的清偿有以下两种:
1、同时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只有遗嘱和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以上就是对“欠债人死亡债务怎么办,欠债人死亡欠款由谁来还”的讲解。当债务人死亡的时候要及时主张债权,争取在财产分割时就要回所有欠款。当然,债务的清偿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同一顺序的任一继承人主张所有债务,也可向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分别主张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能相互推诿。但是债权人不能分别向各个债务人分别主张全部债权。如果欠债人死亡导致您的债权受到阻碍不能要回,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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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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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在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时,我们需要准备一些书面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比如借款协议、借据等。这些凭证可以帮助我们证明对方确实向我们借了钱。同时,我们还需要提供资金已付的证明,比如转账记录、银行账单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我们已经把钱借给了对方。此外,聊天记录、录音等也可以反映借款及催收情况,这些证据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有证人证言,且这些证言确凿,那么它们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总之,在法律追讨过程中,全面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这些证据,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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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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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
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1) 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
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2)票据签章是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提倡行为的相对任意性和自治性;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即票据行为以要式性为原则。就签章而言,尽管各个票据行为所表达的内容迥异,但行为人都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正如赵新华老师所说:“票据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签章行为,票据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应的票据记载后,还必须进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
(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欲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同样离不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是希望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共同构成了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在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时起着不同的作用,票据记载所表明的是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所表明的则是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人可依法将本应属于他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记载,而且可待记载事项确定后进行(如空白票据),(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70页。)但票据签章则一般由行为人在行为时即时实施,否则可能产生票据伪造问题。由此看来,虽然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比之下,票据签章对行为人更具利害关系,只要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在票据上仅记载了相关事项则因无法确定行为人而使得票据记载毫无意义。因此,票据签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意思表示的标志和决定性因素。
实践中,各国票据立法也根据票据文义的特性,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问题上,采表示主义做法,即以票据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不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的,则须无条件地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债券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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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起诉证据多久有效
就是你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并且清楚地知道那些应该对此负责的人都有谁那天算起。不过,万一你过了这个三年,那就有点麻烦了,因为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再帮你了,除非你的权益受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或者有其他特别的原因,人民法院才会考虑根据你的申请来延长这个期限。所以,如果你想要告别人欠债不还,最好还是在三年内搞定,否则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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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票据无因性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提出抗辩吗
[律师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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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债不还需要什么证据
起诉欠债不还需要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相关信息;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关于起诉欠债不还需要什么证据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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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能怎么确定票据债务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能怎么确定票据债务人问题解答如下, 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
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1) 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
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2)票据签章是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提倡行为的相对任意性和自治性;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即票据行为以要式性为原则。就签章而言,尽管各个票据行为所表达的内容迥异,但行为人都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正如赵新华老师所说:“票据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签章行为,票据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应的票据记载后,还必须进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
(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欲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同样离不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是希望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共同构成了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在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时起着不同的作用,票据记载所表明的是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所表明的则是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人可依法将本应属于他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记载,而且可待记载事项确定后进行(如空白票据),(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70页。)但票据签章则一般由行为人在行为时即时实施,否则可能产生票据伪造问题。由此看来,虽然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比之下,票据签章对行为人更具利害关系,只要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在票据上仅记载了相关事项则因无法确定行为人而使得票据记载毫无意义。因此,票据签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意思表示的标志和决定性因素。
实践中,各国票据立法也根据票据文义的特性,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问题上,采表示主义做法,即以票据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不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的,则须无条件地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要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
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1) 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
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2)票据签章是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提倡行为的相对任意性和自治性;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即票据行为以要式性为原则。就签章而言,尽管各个票据行为所表达的内容迥异,但行为人都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正如赵新华老师所说:“票据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签章行为,票据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应的票据记载后,还必须进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
(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欲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同样离不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是希望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共同构成了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在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时起着不同的作用,票据记载所表明的是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所表明的则是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人可依法将本应属于他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记载,而且可待记载事项确定后进行(如空白票据),(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70页。)但票据签章则一般由行为人在行为时即时实施,否则可能产生票据伪造问题。由此看来,虽然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比之下,票据签章对行为人更具利害关系,只要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在票据上仅记载了相关事项则因无法确定行为人而使得票据记载毫无意义。因此,票据签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意思表示的标志和决定性因素。
实践中,各国票据立法也根据票据文义的特性,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问题上,采表示主义做法,即以票据的外观来确定行为的效力,不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的,则须无条件地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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