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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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

一、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

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法院查封房经法院批准可以租吗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进行租赁交易。

同时,对于已经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若不适宜由法院直接保管,法院有权指定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若同样也不适宜由被执行人管理,则可委托给第三方或申请人予以保存。在处理由法院指派被执行人保存的财产时,如若继续对该财产的价值产生的影响不大,法律是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的;

然而,若由法院保管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申请人管理的情况下,保养人员将无权擅自使用这些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会出现以下三种财产保全方式: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其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往往是由案件中的原告所提出的,然后再由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以确定是否实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主动向法庭提出申请,但针对争议财产存在明显的损坏、灭失或者其他潜在风险时,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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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时的房屋可能会被查封:1、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3、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名下的房屋。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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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二查封人已被法院查封,第三查封人怎么查封
[律师回复]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房屋经常因与他人经济纠纷而被依法查封,在房产被查封期间,当事人对房产不再拥有使用权,给当事人的生活和房产交易带来诸多不便。那么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查封,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房子如果已经被查封,欠债方想要要回房子,只能想办法筹款,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后,向申请解除查封,只有解除查封后的房产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易,否则无法过户。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
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还会继续查封。
强制执行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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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查封状态查封状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样的车就停在的停车场,当你开着这样的车在道路上行驶,交警部门就会调出这车的档案,岂不知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当你购买这种便宜车得意洋洋的时候。查封车和抵押车:一、抵押车,当你拍下以后会开具证明,因为经济纠纷引起,因为有合同,必须通过拍卖所得,要不就会有被盗的风险。除非你能做到车不离人只要是抵押和查封、查封车,胆子大的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不管这些。天上不会掉馅饼,临时找不到这辆车。还有,也可以是租赁车,让你无法过户转移财产的形式,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先把你的财产(车)冻结。一定要认清误区,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其实你错了,都装有定位系统,因为竞标的其中会有车贩子等懂车的人参与竞标,抵押车就是把车放在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的车,可以是分期车,一旦找到会强制收回,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要是查封的车,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出了交通事故,这样的车可以是查封车。你买回这样的车会出现很多情况,你可以去车管所上牌。二,也可能是盗抢车,会吃大亏,落户到你的名下。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拍卖的车,交警就会通知预以没收,会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一般来说这样的车不会便宜,请到正规渠道买正规车。三,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别想贪小便宜,跟你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差不多,给你一定数额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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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时的房屋可能会被查封:1、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3、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名下的房屋。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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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公积金查封了,法院能查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但对于哪些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受理范围、哪些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受理的范围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一直存在争议。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解释(三)》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而应在司法解释对受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类型作出规定后,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又成为困扰当事人的另一法律问题,对此,我个人认为住房公积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的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此,《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三十)项规定了“房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及由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并示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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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个人账号的条件
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1: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2: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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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封和轮候查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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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多久解封
关于法院对房屋采取的查封行为,在部分情况下,如债务人成功偿还欠款或者案件审理完毕后,我们只需要等待7个工作日,便能够完成解封手续。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实行冻结的最大时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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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查封和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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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和重新查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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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怎么区别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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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院查封房子的封条撕了会怎么样
擅自拆除法院查封房产的封条将受到严厉法律制裁,可能包括罚款和拘留,甚至可能触犯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对涉案人员有权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理,如构成犯罪则须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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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区分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问题解答如下,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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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否就能被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房产证能否查封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查封房产是什么意思 是债权人后,申请查封债务人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房屋预查封和查封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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