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
而同抗同审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
而同抗同审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要什么手续
在执行刑拘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手续规定:
首先,需要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阐述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同时将其呈报给公安机关的高层负责人进行审批、核准,然后由该负责人签署发出拘留证的指令。
其次,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规定,应向被拘留者展示这份拘留证书,并以正式的口吻宣读对其执行拘留的命令。
再次,需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名或者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其接受拘留之事实及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关于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即“下抗上审”以及“同抗同审”。其中,刑事抗诉包括了上诉程序中的抗诉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两个方面。所谓“下抗上审”,即是指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时,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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