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省迁户口必须本人吗
当事人迁移户籍,规定是可以有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户口本登记的户主申请办理,他人不可以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跨省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步骤
在跨越行政区域对户口进行迁移时,通常需遵循以下几个严谨且细致的程序步骤:首先,向期望迁入的所在地区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证明文件以供审查。一旦迁入地派出所核验了所有资料,并认可相关申请,便会进行相关操作并生成《准予迁入证明》,此证明将被予以保留并通过"备案系统"通知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当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关于准予迁入的消息之后,他们将会行使职责来核实转移人口信息的真实性,随后将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户口迁移的确切事宜。在审核无误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将负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整理打印并留存《户口迁移证》,最后再通过"备案系统"通知新迁入区的公安机关做好接收准备。而当新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户口迁出信息后,他们将会使用"备案系统"再次进行核实,在确认无误后,要求申请人携带已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最终落户手续。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际办理过程中的具体手续以及所需的各项文件可能因为地域差异或者具体操办情况的不同,从而导致细节方面会有所变化。因此,在正式执行之前,强烈建议您向当地公安机关详细了解具体的细节要求,以便确保整个迁户过程能够顺利完成。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原籍人士在改变户籍地址时,法律规定可自行申请办理手续,同时亦允许户口簿所记录之户主代为申请办理。然而,其他非相关人员只得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此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明确阐明,凡属于本户口管辖区内的任何个人离开时,必须由其本人或户主在离境之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迁移证件,然后再进行户口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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