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代表的风险
1、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风险: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三、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做法人代表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自然人在做法人代表时应当谨慎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人所享有的职权部分源自于法律所赋予,另一部分则是由公司深思熟虑后自行决定产生。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两方面的内容:
其中之一(1)便是代表公司行使相应权利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举例来说,在处理公司重大决策之时,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需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
同时,在报刊媒体等公开场合,法人也需要以公司名义发表声明等。
第二项职权便是代表公司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通常被视为合同生效必备的要件,一旦法定代表人完成签字程序,该份合同便正式生效。
第三项权责在于,公司如有意发行债券或股票,必须保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以及加盖公章。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所明定的法人职权亦不可忽略。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为例,法人理应担任主持人,主持会议的正常进行。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承担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因民事行为引发的法律后遗症;二是需要面对刑事法律责任带来的挑战;三则是须履行行政管理上的义务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职责与权限的明确规定,代表法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然而,担任法人代表并非毫无风险可言,因此,自然人在决定是否担任此职务时应审慎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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