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报废补贴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营运车报废年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情况,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也会有所不同:
(1)对于9座及以下的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其使用年限为15年;
(2)对于旅游载客汽车以及9座以上的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它们的使用年限为10年;
(3)而对营运大型客车的使用年限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其设定为10年;
(4)此外,营运车辆在转变为非营运车辆或者非营运车辆转变为营运车辆时,都必须按照营运车辆的相关规定,即使用年限为8年进行报废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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