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且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向购房人出售产权,购房人享有地下车位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第三种情况,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此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则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地下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
在所有权方面,具有产权的停车空间和未设定产权的停车空间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具备转让许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长期限可达40年至70年;后者则仅限于转让使用权利,而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2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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