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以是以下方面:1、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2、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3、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4、各项损失的证明,比如维修汽车的发票、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事故中,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首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当事人共同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报告;
其次,经双方同意调解后,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最后,若未能达成调解共识,当事方有权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提供有效且真实的保险保单正本原件或是保险单正本副本的复印材料;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保险人需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开具的与本次事故责任判定有关的正式文件; 3.对于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状态的人员,应提供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资料,并且对发生本次事故的车辆,也应提供与之相应的行驶证复印件; 4.针对本次事故所导致的各项财产损失情况,如汽车修理费用、人身伤害方面产生的医疗支出等,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例如汽车维修发票或者医疗费用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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