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关于借款利率的相关法律范畴,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作为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前述的约定还款期限来负责交付利息。如果在该设定的期限内未能顺利支付利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无法确定还款期限短于一年或长于一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同步进行处理。若是贷款的期限超过了一年,那么便要求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对于最后剩下的不到一年的还款期限,同样可以选择在还清贷款之际同时缴纳利息。
其次,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便需按照既定的约定或者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违约所产生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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