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2.对于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内部的非住宅物业,或者那些与单幢住宅楼体的结构相互紧密联系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来说,他们都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乃属全体业主之共有财产,其主要用途在于对完工验收合格的物业共用部分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换代的工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其他用途。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及其管理的具体策略,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携手国务院财政部门共同拟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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