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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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一、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多久

通常情况下,针对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院需在收到上诉状或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但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限,且最长可达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延期的,必須向上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安部门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处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受理案件,无论是来自控诉、自我举证、报警、被强迫带至派出所等方式,都需要接受并开展调查;其次,在接手案件后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相关材料的核对和分析,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将案件移交其他相关机构、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直接不予立案;第三,一旦确认需要立案,则需选择进行侦查工作或是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第四步,进入侦查阶段,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寻找案件的真相;第五步,在掌握足够证据后,破获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最后,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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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操作实施,网络处理和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1. 机动车发生违章行为,如果按规定需要处罚的,公安网上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公布违违信息。 驾驶机动车发生违章行为,电子监控警察处理的时间周期大概在3-5个工作日,所以,想要知道机动车是否涉嫌违法,一般情况一个星期以后就可以查到,如果查询结果没有,基本上可以明确是没有的。
  
2. 这个违法信息公布时间是指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如果是跨省市自治区的,这个网上查询的时间会延长到15个工作日以上。
  
3. 网上分布的机动车的违法信息的处理,扣分在3分以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在网络上直接处理,包括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 而且可以通过理论知识的考试,免除扣分处罚。直接通过网上缴纳罚款,需要进入公安网,同时提供有效的驾驶证和身份信息,手机信息认证,每个驾驶员一年一次。
  4 超过3分以上的处罚,需要到专门的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手续以后,才到银行网点去缴纳罚款的。
  
5. 接受处罚时候,请带上违法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违法驾驶员(或者经办人)的驾驶证。涉及到扣分的,会扣实际去现场接受处罚的驾驶员的分。如果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电子警察采集的正面的信息,那么,驾驶员男女有别,不要使用差别明显的驾驶员去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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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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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在西安使用机动车途中违章了的时候吧,西安机动车违章申诉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仅限本地驾照不支持异地驾照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交通违法自助网上处理系统仅支持西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办理该项业务,异地驾驶证不能用来处理违章。
  网上自助处理交通违法操作结束后,正常情况下15分钟原违法记录可解锁,遇网络繁忙时,则视情况需要30分钟。如缴纳罚款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拨打029-86755189咨询。
  缴款收据
  持网上确认书编号到工行领取
  需要领取简易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网上缴纳罚款后,须凭网上确认书编号、驾驶证、行驶证在15日内到录入该违章的交警大队违法窗口领取简易处罚决定书。需要领取缴款收据的当事人,可凭网上确认书编号3个月内到我市所有工商银行领取。
  缴纳方式
  3种方式任意选都不收手续费
  登录“交通违法当事人网上自助处理系统”通过工商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当事人可选择三类罚款缴纳方式:一是网上直接连接到的工行网银缴纳罚款;二是凭处罚确认书编号到工商银行自助终端缴纳罚款;三是凭交通违法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确认书编号到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网上自助裁决处理后72小时之内有效,如果超时未交款,系统将自动撤销本次裁决确认书。
  针对该系统目前仅能支持不计分的交通违法处理,交警支队表示,由于计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超载、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超速、未按信号灯行驶、违反交通标识、标线等)如果网上处理会存在一定隐患,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以后会慢慢完善。
  同时,交警支队还在与其他银行协商,争取下一步开发其他银行,让市民在网上处理违法时,有更多的银行选择。
  网上咋缴罚款看这里
  
1、登录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
  
2、点击主页左侧“交通违法自助处理网上缴款系统”按钮进入系统
  
3、输入机动车相关信息查询违法信息
  
4、选择违法记录(每次只能选择一条200元以下且不计分的记录处理)
  
5、去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款
  
6、生成交通违法行为确认书
  
7、输入驾驶证信息并确认接受处罚
  
8、确认自助缴费流程
  
9、登录网银
  
10、选择“缴费站”,“查询缴纳(西安)交通罚没款”,选择“缴费”
  1
1、系统提示输入:违章时间、判决书类型、判决书编号,系统回显当事人信息,确认后选择缴费账号缴费
  1
2、缴费成功后,如需收据,可凭网上确认书编号3个月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补打收据
  二、交警部门警务大厅
  
1.“陕A”牌照机动车在城区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即电子警察、照相机、摄像机等抓拍的违法),可在支队所属的各大队警务大厅或支队警务大厅进行“一站式”处理。比如你驾驶的是陕A牌照的车辆,且离灞桥大队比较近,可以在灞桥大队警务大厅把新城、莲湖、未央等几个大队拍摄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全部处理。
  
2.“陕A”牌照机动车发生的异地(西安市行政辖区以外)违法行为已转递回西安市的,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警务大厅进行“一站式”处理(站前分局登录的交通违法只能在站前分局处理)。
  非“陕A”牌照机动车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现地交警大队处理。如你驾驶的“陕J”牌照车辆,在莲湖大队被拍摄违法,就只能在莲湖大队处理。
  三、六处交警社区服务站
  目前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开通了七处“交警社区服务站”,其中六处服务站可以进行非现场交通违法的处理,与各大队警务大厅受理的业务范围一样。
  四、自助裁决交款机
以上是关于西安机动车违章申诉的相关了解。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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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流程具体内容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正在申请国家赔偿,不知道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流程有什么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后果;
(三)侵权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死亡证明书或者伤残、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三)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一)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二)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流程的全部规定。公安机关广泛而繁杂的职权范围也就决定了即使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按照既定法律管理着人们,但也会有工作人员出现恶意侵害的情况,用条文的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流程也是为了保护地位相对较弱的公民。
我想问一下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的流程是什么?我们村一个人被公安机关误判,现在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我的老板前面由于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把它告上了法庭,现在他被行政拘传了,我想问问公安机关行政拘传需要上面流程?
[律师回复]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公安机关行政拘传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1]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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