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著作权侵权一般怎么赔
需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
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就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
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但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何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根本上来说,软件著作权与专利在其定义方面便具有显著差异。软件著作权具体是指对于软件开发所取得的特许权力,而专利则是软件研发者在自愿向当地政府提交发明创造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一种法定保护权。
此外,无论是在法律依据还是在相应的申请流程中,二者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在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事宜中,赔偿金额必须依据严谨的公式进行核算,其数额理应悉数涵盖受害方为阻止侵权活动所耗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首先,可以将受害方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基准;其次,也可以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取的非法收益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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