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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作案是不是要重判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该案的情节符合“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故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量刑过轻。
二、团伙作案是否敲诈勒索罪
关于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相关法律认定标准包括如下四个要点:
首先,该类案犯应该是一般的自然人而非任何特定群体或组织;
其次,其相关犯罪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意识层面上的态度必须为直接故意;
再次,此类犯罪活动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益;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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