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等证明其为赌博所打的借条。
赌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不还钱,法律也不会予以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
赌债是一种非法债务。
其非法性在于对于赌债的产生并不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打的借条官司怎么打
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中所产生的借据,通常被视为非法债务,也即是我们常说的赌债。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由于赌博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此类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出借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借款关系;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借款人)则需要证明这笔借款实际上是用于了赌博活动。若经法院判定,这笔借款确实是用于赌博,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该份借款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凭证、资金流转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等。倘若原告无法证明这笔借款并非用于赌博,亦或是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合法有效性,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作出借款合同无效的判决,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被驳回。总的来说,对于因赌博而产生的借款纠纷,原告获得胜诉的机会相对较小,除非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并未用于赌博,并且借款关系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为了证明当事人曾经为了参与赌博活动而签署借贷条款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如录音记录、视频记录、知情人士的公开声明或者有足够可靠度的转账凭证等等。在明确了赌博行为属于违法犯法的情况下,这意味着赌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即便借贷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法律在此情况下也是无法提供有效保护的。同时,这种性质的债务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正式审理和裁决。因此,赌债被视为一种非法债务,其非法性主要体现在其产生并非基于任何合法的法律程序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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