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多年前的遗嘱有效不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二十多年前的案底是否还存在
二十多年前的涉嫌犯法行为,依然可以通过特定渠道进行查询。尽管法律规定中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个人终生而无法彻底销毁或湮灭,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实施时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八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上述相关犯罪记录可以获得暂时性的封锁处理。这种违法犯罪记录所涵盖的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指的是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责令社区戒毒等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
其次,包含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制裁决策,若已然构成犯罪情形,却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司法部门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法院宣判释放当事人;
最后,还包含了在行政案件办理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涉及到受理案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提起公诉以及审理判决等流程环节的过程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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