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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能否解除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能解除。
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变更
已实际履行的劳务合同,在雇主方及劳动者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是具备进行合同条款变更的效力的。关于劳务合同的变更,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完成变更后,新的劳务合同文本将由雇主方以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已被实际执行的形式为无效的合约是能够被解除的。当事人有权利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选择透过解约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别的合约所蕴含的法律效力,即便存在着诸如附有生效条件等约定的责任义务。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都有资格解除合约:(一)因为无法抗拒的外力影响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实施达到;(二)在应尽义务的期限尚未结束之前,当事人的一方通过清晰表达或者行为举止明确表示将不会履行其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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