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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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迫交易一般情况下都会使用一些威胁的手段,这样的行为是犯罪的,既遂犯一般是故意的,并且有计划已经实施犯罪的,这个情况下,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是属于既遂犯。
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吗

一、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吗

强迫交易一般情况下都会使用一些威胁的手段,这样的行为是犯罪的,既遂犯一般是故意的,并且有计划已经实施犯罪的,这个情况下,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是属于既遂犯。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

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强迫交易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强迫交易犯罪的案件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具体来说,这一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涉嫌的强迫交易犯罪若可能导致其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该罪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之一;

最后,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具备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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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强迫交易罪是既遂犯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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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既遂标准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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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触犯强迫交易罪会判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触犯强迫交易罪会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触犯强迫交易罪会判几年
一、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二、触犯强迫交易罪会判几年
1、触犯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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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既遂怎么判?
强迫交易罪既遂的判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对强迫交易的行为,应当基于其强制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数额大小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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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到什么程度成立强迫交易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交易到什么程度成立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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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既遂的标准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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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我是一名学生,正在自学法律法规的知识,最近学习上有一些疑问,想请教一下,强迫他人吸毒罪既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强迫他人吸毒罪既遂有哪些的问题,我将为您解答,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进行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的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在我国很多的地方仍然存在强迫劳动的现象,请问对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如何判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如何判处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对原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高”明确该条罪名为强迫劳动罪。为正确认定该罪,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客观行为要件的认定
1.使用“暴力”强迫劳动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适用。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在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占有公私财产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行为人常见于一些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等。对于强迫劳动罪而言,根据其刑罚设置,应当认为其同强迫交易罪一样,“暴力”行为性质只能是不至于导致重伤以上结果的非剧烈的行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轻伤”范围。故如果行为者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劳动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应成立强迫劳动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应按“从一重处罚原则”,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因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致使被害人不堪其辱、不堪重负而自残自杀的或自杀未遂造成重伤残的,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持有过失心理,故应认定为强迫劳动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间量刑。
2.以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相威胁方式强迫劳动的认定。强迫劳动罪的“威胁方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因受到各种威胁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劳动。而以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方式胁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现象在我国劳动生产领域相当普遍。从该威胁手段行为的性质看,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属违背双方约定或劳动法规定故意拖欠或恶意欠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便同时成立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牵连犯原则,应按处罚较重的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
3.以非法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定性。修正前后的刑法均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强迫劳动罪的行为手段之一。所谓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一定方式将劳动者留置于相对较狭窄范围之地,阻碍其进入一般人均可自由出入之场所,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如非法关闭、封锁厂房车间,防止劳动者自由进出或逃出厂区,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财产,使其难以离开等。非法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干预强度更为激烈,空间范围更为狭窄,对他人人身自由完全予以剥夺的行为。刑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为强迫劳动罪的手段行为之一,那么举轻以明重,采取对他人人身自由侵害更为严重的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当然应成立强迫劳动罪。但由于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这种手段行为本身就具有刑罚可罚性,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重伤以下后果的,由于此时两罪最高法定刑相同,应按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否则不足以突出强迫劳动这一本行为特性;对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因非法拘禁罪的处刑重于强迫劳动罪,故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4.协助型强迫劳动行为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实施为强迫劳动者招募人员、运送人员及其他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构罪。所谓“招募人员是指以合法就业、待遇优厚等诱骗手段,通过各种非法途径,面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群体招雇、征招、招聘、募集人员的行为。“运送人是指用各种交通工具向强迫劳动场所运输人员。其他协助行为,笔者认为是指除招募、运送人员外,为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也可以是指提供资金资助、提供衣食住行、通风报信等行为。从协助行为的特性看,主要是为实施第一款强迫劳动的人或单位提供人力、物力等保障或服务,不直接发生在强迫劳动场所,与强迫劳动这一行为本身并无太大的紧密度。如果系在强迫劳动者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时直接起帮助作用的,如看门把院、站岗放哨、跟踪监视等,应认定为该条第一款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而不适用第二款。
单位主体与原“用人单位”主体范围的甄别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该款所说的“单位犯与原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但不同一。“用人单位”无论在劳动法领域或刑法意义上,其主体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法人单位,第二类为依法设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机关,团体,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用人单位”中的第二类主体以及一些非法用工企业、组织或单位,如果实施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而只能按该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立案标准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强迫劳动的入罪门槛,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或是明知他人在实施前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协助的即构罪,但将该行为作为可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来评判,需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在实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立案标准以及何为“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前,笔者认为需结合其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来把握。
关于第一款。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长时间强迫他人进行重体力劳动或者以非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达3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3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3人以上轻微伤或致1至2人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恶劣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累计达10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7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5人以上轻微伤或致3人以上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等。
关于第二款。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非法营利或帮助逃避行政检查或刑事侦查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为其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接收人员5人次以上的,或是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招募或运送人员20人次以上,或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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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强迫交易罪既遂一般如何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犯了强迫交易罪既遂一般如何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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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迫交易罪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强迫交易罪与几种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迫交易罪与几种犯罪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本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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