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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退还,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离婚女方要归还彩礼和三金吗
黄金首饰亦包含于彩礼之范畴内。在一般的婚姻离异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退回彩礼及黄金首饰,即便男方申请索偿,法庭亦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是男女双方虽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并未同居共处,或者在婚前男方已经为支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他们离婚之时,若男方请求归还彩礼,女方就有义务进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常情况下是无需返还的,然而当当事人提出要求归还依照惯例所支付的彩礼时,若经查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首先,双方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最后,婚前支付的彩礼导致支付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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