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女方要给男方退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三年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离婚所涉及的彩礼款项并不需要归还给男方。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婚姻注册程序,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如果支付彩礼的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该行为导致了给付方的财务困难,那么当离婚之际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时,女方必须无条件地将此款项返还给他。这里所指的“生活困难”,主要包涵依赖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配所得的财产仍旧不足以支撑其在当地的基本生存需求,这是一种极度贫困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女方退还男方彩礼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若双方尚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在支付彩礼之后,未能成功缔结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实际支付了彩礼金额;(2)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3)在婚前支付彩礼,并且由于这笔款项的支出,导致支付方的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在支付给对方彩礼之后,使得支付方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以至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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