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孩子需要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收养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下为详细规定:
首先,收养人必须是没有生育过子女,或只育有一名子女的情况;
其次,在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方面,收养人须具备充足的能力来实现其职责;
第三,收养人不得患有被医学界判定为不宜收养孩子的病症;
最后,收养人应确保自身过去并无任何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犯罪记录,并且年龄需满足成年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材料
为了成功收养小孩,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法定文件资料:
首先是由双方合法签署的收养协议;
其次是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及户口本),同时还需要附上您填写的详细的收养申请书,内容涉及您个人的婚姻状况、有无生育子女以及是否具备抚养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由您亲自携带并递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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