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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怎么办
雇员于从业过程中所受人身伤害乃因涉及安全生产事件而引发,此时发包方及分包商应知或推断出其所接纳之发包或分包业务雇主缺乏相应资质抑或安全生产条件之时,对此类情况负有连带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什么
关于雇员在执行雇用任务过程中所引发伤害事宜,涉及到两大赔偿责任人,具体描述如下:
其一为雇主责任,即当雇员在履行雇佣工作时发生对他人的伤害,雇主要对雇员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进行替代性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若雇员因其严重的罪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伤,则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如果雇主已经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则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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