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判决和减刑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对象大相径庭。减轻判决主要适用于那些尚未经过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而减刑则是针对那些已然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各类刑事判决的犯罪分子。
其次,它们的适用条件有所区别。减轻判决是在被告人具备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关减轻情节时,法律允许其在法定刑幅度之下就行量刑处理;而减刑则需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规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出现了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者甚至取得了立功成果时,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而且,减轻判决与减刑所能达到的刑度并非完全重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轻处罚和减刑的区别
关于减轻惩罚与减刑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适用的对象有所不同,减轻惩罚针对的是那些尚未获判刑罚的犯罪分子;
而减刑的实施对象则是已经受到刑法规定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刑罚制裁的犯罪分子。
其次,两者所具备的条件不尽相同,若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对于减轻处罚情形的特殊规定,那么便需要在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判决,给予其适当的减轻惩罚;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达到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条件,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最后,相对而言,减轻惩罚和减刑的具体幅度也是有所差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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