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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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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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劳动法》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即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无效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形成,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即便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不能退还或补偿。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会怎么样

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会怎么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章节与条款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针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其一经成立之时起,即被视为无效,且该类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任何约束力可言。反之,若认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有部分条款无效,但并不妨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则其他未被判定无效的部分依然维持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此外,《劳动法》第97条则具体指出:‘若用人单位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或损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在无效部分之外,还是在无效部分之内,都应该遵循劳动法及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合理地调整。具体而言,无效部分以外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然而对于无效部分,则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范,从而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此基础之上,如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那么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所有无效的劳动合同来说,尽管可能会对劳资关系造成影响,但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那一刻起,劳动关系已然形成,即便是劳动合同本身无效,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无法再被退还或者补偿。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劳动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其实并非同一概念。在劳动者将其劳动投入到用人单位之后,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既定的社会事实。这种法律关系独特之处在于,劳动者在将其劳动交付用人单位之后,便无法收回其劳动成果。因此,在民法上,无效合同意味着自始至终皆为无效,双方回到了合同签订之前的原状,但这在劳动合同领域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丢失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遗失的问题,劳动者有以下处理方式:

若是劳动者在个人妥善保管的前提下出现了遗失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复印,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同时注明复印来历,这样便可保证合法性与效力。

若用人单位对此拒绝办理,劳动者可以向本地的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请求,将工资支付的相关凭据或者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纪录等都作为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进行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在未经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被视为无效,然而,即使其中部分约定无效,亦并不会对整个劳动合同的其余生效部分产生任何影响。倘若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最终失效,那么该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用人单位仍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只要劳动关系一经形成,哪怕合同本身无效,有关劳动者所做出的劳动贡献亦不得予以退还或者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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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的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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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甲方:,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
乙方:,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与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与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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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补充协议无效
1、没有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无效。2、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无效。3、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无效。4、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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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了解一下什么情况补充协议无效
[律师回复] 有以下情形的,补充协议无效: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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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买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买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买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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