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会怎么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章节与条款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针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其一经成立之时起,即被视为无效,且该类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任何约束力可言。反之,若认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有部分条款无效,但并不妨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则其他未被判定无效的部分依然维持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此外,《劳动法》第97条则具体指出:‘若用人单位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或损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在无效部分之外,还是在无效部分之内,都应该遵循劳动法及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合理地调整。具体而言,无效部分以外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然而对于无效部分,则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范,从而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此基础之上,如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那么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所有无效的劳动合同来说,尽管可能会对劳资关系造成影响,但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那一刻起,劳动关系已然形成,即便是劳动合同本身无效,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无法再被退还或者补偿。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劳动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其实并非同一概念。在劳动者将其劳动投入到用人单位之后,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既定的社会事实。这种法律关系独特之处在于,劳动者在将其劳动交付用人单位之后,便无法收回其劳动成果。因此,在民法上,无效合同意味着自始至终皆为无效,双方回到了合同签订之前的原状,但这在劳动合同领域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丢失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遗失的问题,劳动者有以下处理方式:
若是劳动者在个人妥善保管的前提下出现了遗失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复印,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同时注明复印来历,这样便可保证其合法性与效力。
若用人单位对此拒绝办理,劳动者可以向本地的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请求,将工资支付的相关凭据或者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纪录等都作为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进行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在未经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被视为无效,然而,即使其中部分约定无效,亦并不会对整个劳动合同的其余生效部分产生任何影响。倘若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最终失效,那么该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用人单位仍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只要劳动关系一经形成,哪怕合同本身无效,有关劳动者所做出的劳动贡献亦不得予以退还或者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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