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贷款问题时,我们必须要细致地考虑到诸多因素,以确定该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例如,在夫妻双方约定平分涉案房产的情况下,剩余的待还款项也应视作双方共同应付之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妇离婚时大多数会依据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的结果来决定某一方获得房产,并给予对方相应的金额赔偿。在这种特定场景下,通常会涉及到一个名为“转按揭”的复杂手续,即将剩余的贷款责任转移至获得房产的那一方手中。
此外,对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我们应对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直接的划分与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所拖欠的银行贷款部分,则可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按揭房屋怎么分割
当面临离婚抉择之时,抵押中的房产往往需要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若双方在这方面难以达成共识,那么针对个体的抵押贷款,其个人还款部分通常被视为不可分割的资产;
而对于共同承担的房贷部分,则有资格提交至法院寻求判决。
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将该不动产判定给已做登记的一方所有,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作为该方应当承担的个人债务。
与此同时,获胜的一方还有义务给予登记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关于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贷款问题,需要全面地考虑诸多相关因素。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将房产平均分配,那么剩余的贷款也应该由他们共同承担。然而,实际上经常根据双方的商议或者法院的裁决来决定某一方获得房产,同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一项复杂的金融操作——“转按揭”手续,这是指将贷款责任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对于那些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后直接进行分割,而拖欠的贷款则作为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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