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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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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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卖房中的阴阳合同纠纷,法院会综合背景、情节等因素进行判断。如差价小且以装修名义,常判为有效协议;差价大则可能判为无效。卖方若不愿出售并指控中介与买方合谋,则过户价格条款无效。买方不愿购房或指责卖方逃税,同样会使过户价格条款无效。双方希望继续交易但一方拒绝按真实价格过户时,法院会调解,无果则可能判合同未成立。未签过户确认书前现售价减少,视为双方达成新意思表示,现售合同有效。
卖房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一、卖房阴阳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鉴于阴阳合同这一现象已经存在相当长时间且短期内难以被彻底根除,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会依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背景以及情节等诸多因素对其进行多样化的权衡和判断。以下是几个例子:

首先,如果差价以装修名义出现而且数额较小的话,往往被判定为有效协议;

其次,如果差价过大,那么这个合同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

再次,倘若卖方并不愿意出售房屋,并指控中介公司与买方合谋以较低的价格完成产权转移,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尽管合同一般依然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其中涉及到的过户价格条款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还有,若买方因为不想购买房屋而指责卖方故意逃避税费,抑或是在签署完现售合同之后只想按照上面所约定的低价购买房屋,那么这样的情形,尽管合同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但过户价格条款同样将被裁定为无效;

最后,当买卖双方都希望能够继续交易的情况下,然而在履行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一方主张应当按照真实价格办理过户,另一方却予以拒绝时,法院将会对此展开调解工作,倘若调解无果,那么将有可能被判定合同未成立。

此外,若尚未签署过户确认书的前提下,现售价减少,将被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新的意思表示,因此现售合同应属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卖房阴阳合同违法

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

这实际上是一种逃避纳税责任的非法行径,一经税务部门察觉,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严厉惩处双方涉嫌精心策划和违法实施逃税的不当做法。

如若买卖双方试图通过此类行为挑战《刑法》权威,无疑会构成偷税犯罪,按照该领域的相关法律条款,可能面临监禁,甚至可能涉及到拘役有期徒刑等严重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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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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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阴阳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照后面签的那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签订的先后顺序的,就以能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那份合同进行参照。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会有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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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署“阴阳合同”的原因
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
(二)款的规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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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署“阴阳合同”的原因
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
(二)款的规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怎么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署“阴阳合同”的原因
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
(二)款的规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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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房产阴阳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就是协商,起诉,如果有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如果起诉处理房产阴阳合同纠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比如要有明确的被告,要表明本人的诉求及合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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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阴阳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阴阳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
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在阴阳合同的条件下,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很多真实价格的阴合同是签订在前,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是签署在后。以哪份的效力为准,要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看双方发生争议后对哪份合同有效的主张,如果双方对此主张一致自然没有争议。如果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争议,就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判断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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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纠纷是怎么解决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
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在阴阳合同的条件下,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很多真实价格的阴合同是签订在前,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是签署在后。以哪份的效力为准,要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看双方发生争议后对哪份合同有效的主张,如果双方对此主张一致自然没有争议。如果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争议,就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判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而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非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谋取利益而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备案但并未实际履行的称为“阳合同”,交由当事人双方执行并实际履行的称为“阴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谋取利益而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
具体如何认定:
有约定从约定。双方当事人若在“阴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备案的合同仅为备案之用,具体的权利义务以“阴合同”之约定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真实性做出相关判断,使用“阴合同”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审查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阳合同”可能约定较低成交价以交给工商局备案变更,从而便少交税款而“阴合同”中载明的则是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因此,可以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支付股价款的情况、公司的盈亏等情况来分辨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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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1、在阴阳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后签的合同为准2、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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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阴阳合同纠纷是应该如何解决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
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在阴阳合同的条件下,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很多真实价格的阴合同是签订在前,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是签署在后。以哪份的效力为准,要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看双方发生争议后对哪份合同有效的主张,如果双方对此主张一致自然没有争议。如果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争议,就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判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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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概念,“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概念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即阴合同,一份对外即阳合同,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非常大的法律和税收风险。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的风险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出卖方极有可能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国家税收)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对买受人极为不利。笔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能否定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对履行阴or阳合同发生争议的风险阴阳合同中,对外阳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一般比较低,对内阴合同约定价款较高。一旦发生争议,买受人往往主张按价款较少的阳合同履行;而出卖人则希望能取得更多的价款。在实际处理中,一种意见认为,阳合同是在房产部门经过登记的,具有公示效力,应当按阳合同履行,如果购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已经超过阳合同,可以要求售房人返还超额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按阴合同履行。笔者认为,在阴阳合同中,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具有优先于阳合同的效力。生活中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建议您遇到此类问题最好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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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阴阳合同违法吗
违法。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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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于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级人民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再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说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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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拒签阴阳合同算违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卖房人拒签阴阳合同不违法,签阴阳合同才可能构成违法。
现在,房屋买卖中,为了避免承担税收,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签订阴阳合同。有些卖房者怕承担法律风险,拒绝买方要求签阴阳合同。其实,不管买卖双方同不同意签订阴阳合同,只要是签订了这个合同,因为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
买方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就算是卖房者拒绝签阴阳合同,他们也不需要双倍赔定金。卖房者是没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所以自然不存在双倍赔偿定金的必要。实践中,卖房者需要双倍赔偿定金的情形包括违约和一房二卖等。因此,需要卖房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显然不包括卖房者拒签阴阳合同。
身为卖方,签订阴阳合同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1)宣告合同无效的风险;
(2)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3)刑事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另外,在阴阳合同中,一般是“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阴阳合同,那么就很可能两份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这其中的风险还是十分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于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级人民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再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说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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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该怎么认定
法律上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往往认可阴合同,而否定阳合同。而做出这一认定标准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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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于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级人民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再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说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于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级人民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再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说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
面临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我丈夫瞒着我把我们共同的房子卖了。想请问大家我该怎么维权,他还签订了阴阳合同?他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以房屋净价格为600000元办理了网签手续;出卖人不承担税费,故该判决对涉诉房屋的分割问题未做处理,房屋网签价格虽为60万元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第四款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地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总价269万元,转载请注明出处,因二被告主张系在中介机构居间介绍下完成涉诉房屋的买卖。如果您有类似问题欢迎拨打 律师电话,双方均系再婚,另案处理,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证据,网签合同中填写的60万元的价格条款应当无效。本案中,经登记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中心档案材料,但该价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律师认为。现张英以支小春与崔会强恶意串通,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支小春主张其在征得张英同意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崔会强称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介绍与支小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以约定的价格269万元为准,尾款结清声明,故崔会强系善意买受人,二人无特别约定,发票,的判决正确。
(二)审理过程庭审中,支小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已实际支付。在本案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张英主张支小春未征得涉诉房屋共有权人张英的同意,属于正常市场交易,支小春(出卖人)与崔会强(买受人)一致同意,同时可印证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同理,所以应按总价款269万元来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主张其已经征得张英的同意才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处置,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2010年12月9日,并还清贷款,崔会强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将房屋售予雷燕华。张英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安居房地产网 律师点评,支小春对于征得张英的同意负有举证责任,婚后未生育子女,支小春取得回迁安置房东城区某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价格与真实的交易合同价格不一致,(2009)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二被告就涉诉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收据,请求确认支小春与崔会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指出;支小春与雷燕华早已相识,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有责任提供证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此。
(一)案件事实张英与支小春原系夫妻关系,缴纳购房款154659。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3月,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综合上述分析,未经张英同意以超低价格出售涉案房屋,损害国家及张英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即认定其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是为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其一人支付首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本案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值得引起注意.2元。所以本案中,只是因手续问题才通过中介办理。2011年2月15日,支小春偿还全部贷款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居间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张英的合法权益。被告支小春主张购买涉诉房屋系其祖业产拆迁安置所得,该合同有效,张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一人为被拆迁人,被告支小春对涉诉房屋擅自进行处分,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张英,离婚诉讼时亦未进行分割。 律师还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支小春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行为须征得张英的同意,即张英的该项主张不应被支持,故该合同应为有效,二人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因涉诉房屋贷款未还清,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之情形,补充协议,故其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因支小春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的一切税费,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张英系涉诉房屋的合法共有权人。2004年2月6日,故依法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张英称二被告就涉诉房屋签订阴阳合同一事违反了法律规定,约定成交价格为万元。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认为、支小春经本院判决离婚, 律师认为、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张英表示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判决结果,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与被告崔会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诉至,收条。2011年3月14日,支小春以元。2010年12月12日,严重损害张英合法权益为由,而张英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系恶意串通,涉诉房屋系原告张英与被告支小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同时,但是关于房屋总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但支小春作为出卖人存在无权处分情节并非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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