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三者险重复投保怎么赔
若无特殊规定,各个保险公司将依照各自保险金额相对于整体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担赔付保险金的职责。这是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存在重复保险时,投保者应当向所有保险公司主动汇报相关信息。每个保险公司在重复保险情形下应负起保险责任,但是其负担的赔偿损失总体不能超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除非保单中有特殊的约定,否则每个保险公司仍将坚持根据其所持有的保险金额占整个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进行赔付保险金的做法。在投保人完成重复保险后,如果发现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超出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他有权要求这些保险公司共同按此超出的比例分摊保险费用。重复保险是一种特定的保险形式,即指投保人针对相同的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益以及相同的保险事件,分别和两个甚至更多的保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商议并签订保险合同,而且这些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额会超过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商业三者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么认定
当车辆上的乘员于正常状况下离车后,如不幸因同乘车辆引发人身伤害事件时,此类情形可被视为第三方受害人。
然而,若此种伤害系由该乘员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由于不涉及侵权责任的纠纷,也不具备责任保险适用的条件,因此,倘若保险公司主张此乘员并不符合商业性第三方保险合同范畴内的定义,那么法院应该予以认可。
此外,对于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离开同乘车辆并最终受到伤害的情况,即使在此期间该乘员已经脱离了同乘车辆,甚至再次遭遇同乘车辆的碰撞或碾压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我们都不提倡将此类事件视作是第三方受损。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