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宅基地卖掉了现在想在农村盖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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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已售,再建新房需谨慎。农村村民不可因售房后再申请新宅基地,但可合理利用原有家院,房屋售出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所有权仍归集体。新建房应遵循乡(镇)规划,优先使用原宅基地及村内空地。申请宅基地需经乡(镇)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还需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法规,合理建设,共创美好家园。
原来宅基地卖掉了现在想在农村盖房怎么办

一、原来宅基地卖掉了现在想在农村盖房怎么办

(一)对于农村村民而言,若其在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者租赁之后,再度提出申领新的宅基地需求,此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予以拒绝批准。正因为如此,有着美好家园归属感的村民们依然有权占有及合理利用他们的家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家园本身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拥有。

除了这一点,广大村民还可依据其在宅基地上所搭建的附属建筑,享有归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具有买卖和租赁的合法权益。当房屋完成出售后,其所附加于宅基地上的使用权也会随之转让至接受购买或者租赁的当事人手中,然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将始终如一的保留在集体组织之中。

(二)农村村民如欲新建住房,则应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首先考虑使用原有的家园及村内空闲地块进行建设。

(三)若农村村民有意申请利用居住用地,除了需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之外,还需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最终批准方可生效,而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农用地的占用行为还须额外履行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原来宅基地上加盖两层拆迁怎么赔

此类宅基地上进行饲养活动所触发的拆迁理应支付以下内容:

按照拆迁行为发生前三年的年度平均生产价值,以六到十倍为限度计算和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最低限度的补偿建筑成本价格,折合场房补偿费用;

参照前述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以停产停业损失为依据,乘以相应的停产停业期限,以此来计算并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对于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设备、动物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应该支付合理合法的搬迁费用;

最后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作为参考,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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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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