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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在企业对外洽商、开展及运营各项具体业务业务过程中的使用中,业务专用章代表着企业的法律约束力,仅对其明确界定的相关事项承担责任。因此,对于由公司业务专用章签署的汽车购买协议书之效力,应基于相应业务的具体状况予以评估。若业务流程当中并未包含汽车买卖事宜,抑或所涉买卖行为与业务本身无直接关联性,难以推导出企业在买卖汽车背后的真实意图,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该份汽车购买协议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业务专用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业务专用章」仅针对其相关的业务类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对于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其他领域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与效力。
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加盖公章或手印之时起,该份合同即视为正式生效。
但在此之前,当事人任何一方已经开始实施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予以默认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尚未签署盖章,此合同亦将被视作已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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