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子女去世财产如何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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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离世后,其民事实力消失,无法继承父母财产。但直系后代可根据法律条文,代替其继承原本属于遗产的财产权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已故父母原本可合法获得的遗产比例,非全部。在父母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中,需准确把握遗产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的复杂问题。理解和掌握好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以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降低风险。
遗产分割前子女去世财产如何继承

一、遗产分割前子女去世财产如何继承

在某种程度上,当子女不幸离世后,他们所具有的民事实力,也就是民事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能力也随之消失,因此子女便无法再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权益。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的后代直系血亲却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代替他们的前一代亲属,以个人名义继续继承原本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权益。在这紧要关头,代位继承人通常能享有的仅仅是从他已故的父亲或者母亲那里继承下来的,那些原本是父母可能可以合法获得的遗产比例,而非全部遗产的所有权。针对这样特殊情况下父母去世后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及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实际议题,我们需要准确把握并领会其中牵涉到遗产继承顺序以及代位继承方面的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理解和掌握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理解这个问题并妥善解决它至关重要。一个明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无论是沿袭家族的传统礼教订立还是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都能够为人们提供一般的指导,以尽量降低出现意外状况的风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分割前把财产转移是否犯法

在进行遗产分配之前,恶意转移或藏匿财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遗产尚处于未正式开始传承之际,其仍为被继承人所法定拥有的财产,继承人并无权力对此类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亦无法实施财产的转移。

然而,遗产管理者有权根据遗嘱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划分,但同样不能擅自转移或处置这些财产。

若继承人存在蓄意隐瞒、非法侵占或争夺遗产等不当行为,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削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当子女不幸离世之后,他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也就随之而消逝,因此,他们将不再具备继承父母生前财产的资格。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近亲属后代们有权通过接替的方式,取代已故亲人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从而继承他们本应拥有的遗产份额。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其已过世的父母原本可以依法取得的遗产比例,而并非全部。在处理父母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配时,必须要对遗产继承的先后次序以及代位继承的复杂性有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这对于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策略、降低潜在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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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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