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求职工辞职法院怎么判
在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提出辞职这一情况时,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的证据,例如解雇劳动者的正式文书或者对其工作职责进行变更的通知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施压要求劳动者自行离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留在原岗位上工作;而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行为威胁劳动者的话,劳动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可将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要求职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在签署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仅有在特定的条件得到充分满足之后方能实现这一目标,故并不是任何时候均能够顺利地签订劳务合同。
相比较之下,劳务合同中给劳务工作者们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相比于那些享受劳动合同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其水平无疑会显得相对低下。
若用人单位为了应对更为合理的法律责任或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竟在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合适环境下,仍然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话,这无疑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就公司层面而言,应当和以下四类群体签署劳务合同:
2、退休后被重新聘用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3、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
以及4、过渡到退休年龄前提前内退的人员等等。
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呢?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要点来综合考量:
1、劳动者在从事劳动之时,必须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出的严格的管理措施;
2、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
3、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时,其所从事的劳动应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也就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当用人单位与员工满足了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后,虽然他们之间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他们仍保持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受到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要判定用人单位是否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书面证据,例如解聘通知书或者职位变动通知等等。当劳动者面临被胁迫主动提出离职要求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其职务。如果雇主采取暴力手段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威胁,劳动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相关事件进行录音录像,以此作为重要的证据。以上措施是劳动者维护个人权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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