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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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属涉嫌欺诈罪,但仅出于虚荣心炫耀而非故意违法不构成犯罪。若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构成欺诈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虽规定招摇撞骗罪,但未明确情节严重的范畴。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怎么处理

一、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怎么处理

1.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属被定性为涉嫌欺诈罪。具体而言,如果仅是披着国家公务人员亲属的外衣进行炫耀,譬如自诩为某政府机构的高层领导,这种行径或许源于个人虚荣心驱使,而非自愿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足以触发刑法条款中的严重犯罪行为,故不于法构成犯罪。

2.若假冒国家公职人员亲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将构成欺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分为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两大类,然而,该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情节严重的范畴做出明确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是财构成诈骗罪

恶意蒙蔽、冒牌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以骗取名利,这便是招摇撞骗罪之鲜明特征。

而招摇撞骗罪,乃故意诈骗且假借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身份或资格,通过诈骗手段获取非法权益,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合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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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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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网络服务商泄露个人信息。网络服务商包括资讯类网络服务商、社交类网络服务商和购物类网络服务商,后两种网络服务商一般要求用户注册后享受相应服务,而用户注册的资料一般包括用户名、密码、邮箱、手机号码等,部分甚至还包括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和学历等等的详细资料。用户点击注册提交后,个人信息一般会通过函数算法转变为一些没有规律的字符进行存储,这种加密的存储方式由于解码的难度比较大,整体而言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是还有部分的网站在存储用户个人资料的时候,是采用明文密码的方式,也就是用户输入什么,后台就存储什么,这样只要谁能够看到后台的数据库,就能完整地看到每个账户和相对应的密码和个人信息了。第二类: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员工倒卖个人信息。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主要有通讯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快递公司、房产公司、中介公司、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等。这些机构存在部分不法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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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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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罪怎样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罪拟三挡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
在原刑法中增加规定,对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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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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