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劳务合同所涉及的乃是劳务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当劳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事故时,其所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为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非申请工伤认定。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而言,若因其劳务活动而遭受损害,则需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损害,该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亦可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补偿之后,其仍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约定劳务合同性质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该类合约应被定义为一般的劳作雇佣关系,因此并不享有医疗保障金、福利待遇等相关社保及福利权利。
然而,若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则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涉及到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却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应该在用工之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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