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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混同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强调债务人为规避直接偿付所负资产数额,通过将自有财产与他人财产彼此互融,使得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不明朗,导致需要偿付债务的财产形式进一步缩水。针对财产混同问题的解决途径通常采取必要的析产环节,对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财产所有权进行明确区分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倘若该公司的股东未能证实公司的资产与其自身的个人资产相互分离,那么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诉讼中,当债权人为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负的连带责任而主张财产混同时,举证责任将发生逆转,由债权人无需先行证明一人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征兆,而是由股东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他们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各自独立的。
若经审查,股东无法成功地证明这一点,那么连带责任便会自动产生。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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