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户提前退房房租怎么办
对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房屋租金应如何处理这一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若承租方在提前解除合同中负有责任或过失,那么出租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相关的房屋租金以抵作承租方对此形成的违约损害赔偿。
其次,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通过友好磋商达成了共识,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者是由于出租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承租方不得不提前结束租赁期,那么此时承租方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已经交付但尚未使用的剩余租金,出租方仍需无条件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租户提前退租已交的租金应该退吗
通常情况下,租户如需提前终止租赁则视为违相关约规定。
在押金返还问题上,首先需要查看租赁合同是否已明确规定租客在租赁期满前若决定退房或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房东可依法直接扣除租客所缴纳的押金。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协议后便具合法效力,故而房东应有权不予退还租客的押金。
反之,若租赁合同中并无明确有关押金退还事项的条款,那么将视为普通民商事交往中的惯例,押金理应按实结算并全数归还给租客。
至于押金的性质,实际上是对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内设施完好状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的正当权益。
假如租赁期间内因租客不当行为导致租赁房屋发生损坏,房东可行使法定权利在押金中扣除所需的各类维修费用以支付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约时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房租的处理问题,以下几点需要明确说明:倘若承租人由于自身行为不当或疏忽大意而产生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从其应得的租金中扣取部分款项,作为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如果是由双方在友好协商后决定或者出租方违反了相关约定导致的提前解约情况,承租人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已经支付但尚未使用的那部分租金,出租人应当予以全数退回给承租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