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96人
专家导读 债主欠款欲以房产抵债,但债权人受限购制约,可尝试以下方法: 1.提供有效担保。 2.获取债权人书面同意。 3.向法院提交附债权人谅解书的解除限高令申请。履行义务后,也需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特殊情况如生产经营需购买高档设备,也需向法院申请。
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一、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1.为被执行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倘若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然而却能够找到一位具有充分信誉及可靠保障能力的担保人,经由法院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共同许可,若在规定时限之内,被执行人依然无法履行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2.申请执行人的许可与同意: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其应尽之职责,必须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批准,对法院表达出清晰而明了的态度。

3.向法院提交申请:尽管如此,被执行人仍处于限制消费期内,因此需自行撰写一份解除限高令的申请文件,同时附上执行人的谅解书以及同意书,将这些材料一并递交至法院法官手中。待法院审核通过后,便可成功解除限高令。

4.在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申请解除:当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后,法院的执行程序亦随之结束。

然而,若未及时申请解除,则可能导致限高令未能及时解除。因此,被执行人仍需向法院提交解除限高令的申请,待法院做出解除决定后,将通知相关协助执行机构,以公告形式解除限高令。

5.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限高令主要针对的是非生产经营性个人的高消费行为,如因生产经营所需购买高档设备等情形,则不受限高令的约束。但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详细阐述购买物品及其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对方没钱还强制执行有用吗

关于欠款追偿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具有明确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

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最终以胜诉之名得到生效判决后,若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中所载明的还款责任,那么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依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一键咨询
  • 168****8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1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6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要是购买抵押房有什么限制
1、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买卖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出售房屋。3、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外,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抵押人继续清偿。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方要离婚,但是我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是不想离婚,而对方提起了离婚诉讼的,希望当事人能够积极应诉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来主张事实,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是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债务抵消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债务抵消没有时间限制。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我用房产证作抵押但是没写担保合同怎么办?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10w+浏览
我是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才能把资不抵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其股东责任如何? 某二人注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后某人该公司,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否由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防止开办人借助开办公司敛财逃债?即若股东出资9万元,则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股东须在最高金额为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负责,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公司法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上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只有有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时,股东才应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明星买房子不限购吗?
我国的限购令对任何人都有效,包括没买房子的明星等等。限购就是限制购买,规定购买的数量,是指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得到很好的销售业绩而采取的一系列促销手段,往往是一些特价和降价的产品,为了防止其他商业伙伴以及同行业恶意抢购所采取的一种商业手段。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 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