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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罪吸收轻罪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所涉及到的特定情况,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犯罪分子因为多项罪行而被判处死刑或者最高刑罚是死刑的情况;
其次,犯罪分子同样因多项罪名而被判处于无期徒刑,或者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的状况;除此之外,还有犯罪分子在遭受没收个人财产的同时,还被判处了罚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什么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下,具有吸收原则性质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被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多个死刑或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死刑时,依据吸收原则的意义,判决只能执行一个死刑而且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其次,若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数个无期徒刑且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时,同样需要遵循吸收原则,判决只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最后,还有一类情况同样涉及到吸收原则的运用,如果判处的是多个没收全部财产刑;
抑或是判处了没收全部财产刑并同时判决了罚金刑,这时也要根据吸收原则处理,只需要执行一个没收财产便足够。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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