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两年之内,农民若有意在农村兴建住房,则须遵循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宅基地申报,然而,宅基地的批准并非意味着一劳永逸,宅基地获准后也同样具有一定时效性。当农民成功向相关部门提交宅基地申报材料并获得批准后,便应在此时间段内启动房屋建造项目,否则,批准的宅基地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审批、规划方案审批以及建设工程审批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且这些许可证均有明确的有效期,通常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两年。因此,农民朋友们需在宅基地批准后的两年期限内完成住房建设,以防止许可证过期导致施工计划受阻或重新申报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否申请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的分配与使用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只要家庭内依然存在其他成员,即便先前批准使用的人士不幸离世,也不会对此家庭所居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针对此类情况,现存的户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若某家庭内部已经无人居住,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该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将可被合法继承给继承人。
对于这些因继承房产而实际占用了相应宅基地的情况,申请人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件栏部分中予以标注说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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