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肝携带者保险拒赔合理吗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购买保险方面所面临的影响,虽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并不会导致他们被拒绝投保。大多数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对其进行加费承保,亦或有个别保险公司能够给予正常承保。针对已经购买的保险,未来能否得到赔偿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消费者手中,防范到位则无碍于理赔,若疏忽大意则可能引发理赔纠纷。实际上,如果在购买保险之前就已患有相关疾病却未如实告知,这无疑构成了重大过失未告知的行为。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退还保费。
然而,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寻求通融赔付,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全额赔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乙肝携带者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具有争夺监护权的权利和资格,因为在我们国家,乙肝并未被归类为难以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播性的疾病或是其他极其严重的生理状况。
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若涉及年满两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或女,并且父母双方皆欲取得其抚养权,那么符合以下特定情况的一方可优先得到考虑: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失去生育能力的家长;
(2)子女在其亲生父母的照护下度过了较长的时间,若忽然转移至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子女在原有生活环境中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如果另一位家长患有长期无法康复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的生理障碍,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件发生,比如酗酒、吸毒等不良癖好,则该家长不宜与子女共同居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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