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是第几顺位继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孙子将有权作为优先级别的继承人行使代位继承权。这具体涵盖了当孙子的父亲早于孙子的祖母离世之时,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孙子有资格代替其父亲,继承原本属于他父亲本应从祖母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外曾孙子女等后代均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且此类代位继承人并不受限于辈分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二、孙子是第几顺位继承人,法律上如何认定
通常情况下,孙儿并不在合法继承人范畴之内。
然而,若有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其孙儿便可依据继承人的继承顺位,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1128条之明确规定,如被继承人之子女早于被继承人逝去,则由该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又如,若被继承人之兄弟姐妹也在被继承人之前亡故,则由被继承人之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应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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