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开车门保险赔不赔
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打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通常是会给予理赔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予以赔偿,具体如下:
首先,涉及到的主要情况包括饮酒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药物导致的车辆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其次,如果驾驶员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或者其驾驶的车辆类型与其持有的驾驶证规定的车型不符,也将被视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范畴。
再次,若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或者在报案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对此事故进行理赔。
最后,当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私下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但该协议的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额外的赔偿费用。
另外,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转让、赠与他人、改变使用性质等行为,从而增加了车辆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对此类情况进行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乘客开车门碰到电瓶车什么的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标准明细如下:
(一)倘若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疏忽大意而酿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责;
(二)若不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疏忽所致,那么依据他们各自在事故中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应当相应地分摊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三)当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时,若此事故被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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