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承揽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承揽契约,是指在两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联系,依据该契约,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独立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达成约定的工作效果,定作人则接受这一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包括:
首先,承揽契约是一种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其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实现某项具体的工作目标,而当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即意味着工作成果的诞生;
其次,承揽契约的标的物并非现成之物,而是需要通过承揽人的实际行动和劳动才能创造出来的工作成果;
最后,承揽人必须运用自身的技术、设备以及劳动力资源,为定作方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完成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民法典承揽合同双方可否解除合同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撤销合同。
此外,针对承揽方将主要业务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的情况,如未经定做人明确表示同意,则定做人依法享有合同单方面解约权;
反之,当定做人未履行其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顺利完成时,承揽方有权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配合并整改,若定做人未能按期履行其义务,那么承揽方可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该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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