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毫无缘由地遭受解雇时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如若用人单位系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金额支付赔偿费用;又或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义务;倘若用人单位拒绝执行上述请求,劳动者可行使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进行调解或仲裁等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针对员工旷工问题,若其行为恰好符合本单位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之相应规定和条件,则用人单位享有直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
然而,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遵循所谓的“制度落地”原则,具体来说,即是指所涉及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并且必须确保所有员工充分了解、掌握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
只有在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当雇员的旷工行为被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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