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关于对征地补偿标准存疑者,首先应向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寻求协商处理;若此种方式未能达成和平化解争议的目的,上诉申请人有权要求得到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予以裁决与处理。至于因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引发的纷争,我们应当理解这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相关当事方主要为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名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采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土地附着物补偿归谁
1、在涉及到房屋拆迁赔偿问题时,相关的赔偿费用必须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手中。
在此过程中,城市或者县级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补助以及奖励政策,以便为那些受拆迁影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激励。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房屋,那么征收方必须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