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起诉怎么追加保险公司
在原告提起诉讼之际,倘若同时诉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应负法律责任,则可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予以审讯。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负之责任范围须依据肇事方所涉之法律责任进行判定,且保险公司所承担之责任范围亦与肇事方存在利害关联,因此,法院应对原告做出合适的解释,以便原告追加肇事方成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或者,可由肇事方便宜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被起诉怎么收集证据
通常,在一般情形中,当一方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即应诉方)应当依据诉讼涉及的法律纠纷之相关事宜,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例如,倘若是债权债务纠纷的场合,应诉方可通过出示自己已经成功清偿债务的转账凭证以及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的相关文件等,来证明自身观点的真实性。
然而,假如应诉方难以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话,他们也可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此时,人民法院有权力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取证,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事实上,民事诉讼乃是因当事人间关于各自权益义务的争论引发的。
原告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在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同样地,被告或第三者援引新主张,亦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等问题上,便不需逐一列举证据。
此外,原告对于自身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被告对应于自身的答辩或反诉所依赖的事实,第三者针对自身提出的请求等问题,均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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