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凭借详实的购物凭证,与卖家商议索赔事宜。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造成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损害的行为,必须依法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销售环节中明显已知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买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同时也有权向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索取高于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请特别留意:购物时务必保留完整的小票与发票等购销凭证。据此,并非只有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才能主张获得十倍赔偿,只要其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您就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当然,作为销售方无疑不愿面对这样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提起投诉。待工商部门展开调查之后,必然会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解沟通,最终一定能够为消费者争取到满意的赔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
如因超市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顾客在购物过程中滑倒受伤,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运营方或管理方而言,他们若未能尽到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样地,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不能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达到规范要求,也将面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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