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依其本质属性归类于形成权范畴;作为一项实体法律制度,撤销权正以其独特的存在地位,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
同时,撤销权又因其与债权紧密相连,成为债权之附属权益;更为重要的是,撤销权从总体上看,既具备形成权的特征,亦含有请求权的要义,实可谓集二者于大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撤销权理当归类于形成权的范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形成权是允许权利人凭借自己的意志影响并改变法律关系的一种公民权益。
虽然在实践操作中,撤销权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决才能执行,然而这并不妨碍它具备了请求权的某些特质。
不过,相较而言,撤销权中的形成权属性更为显著和突出。
形成权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撤销权、追认权以及解除权等多种类型。
其次,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什么是撤销权。
根据定义,撤销权即为当事人依据自身意愿,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或消除其效力的一项民事权利。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撤销权的相关问题。
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1)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或因重大误解而产生撤销理由的当事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理由之日起90天内,并未行使撤销权;
(2)若当事人受到欺诈或者威胁,自胁迫行为停止之日开始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若当事人在得知撤销理由之后,明确表示放弃或者用行动证明其已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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