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两种方案以供选择。
首先是关于借据以及欠条要求的问题。在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前提条件下,无论选用何种文本形式(借条或欠条),它们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别,皆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借贷行为的真实发生以及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确认。
然而,在规定还款日期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采用借据这样的文本形式。此举的缘由在于,若使用欠条未具体约定还款日期的话,自书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内即视为诉讼时效开始;但对于借据而言,倘若未执行任何催还借款之行动,其诉讼时效则是从催收欠款之时起进行计算,同样为期两年。因此,针对借款性质的法律关系,我们推荐您选用“借据”这种文本形式,这将有助于您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规避对借款原因及目的进行举证的义务,减轻自身负担。不过,倘若涉及其它经济往来产生的债务,比如货款、租金等,那么您也可以考虑选用“欠条”的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写借条还是欠条好呢
相较之下,借据较为适宜。
尽管欠条与借据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却存在差异。
就借用关系而言,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之证明其应承担的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即称为借据。
借据反映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其中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而出借人则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款项。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之内提出申诉要求。
若未在借据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履行期限,那么债权人应当在签署借据之日起的二十年间行使权益。
另一方面,在交易完成之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即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开具欠条,以此来明确其负有的欠款事实及所承担的到期“还款赎条”义务。
欠条则相当于对过去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的一次清算,自形成之日起便标志着双方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纯属借贷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应当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之内提出申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